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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發生后替別人頂罪的,一般構成窩藏、包庇罪。即行為人出于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罪人的行為的,也應認定為包庇罪。
交通肇事后讓人頂替的行為是獨立的事后行為,其符合妨害作證罪的犯罪構成,應當與交通肇事罪數罪并罰,同時事后找人頂罪的行為屬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處罰情節,應按交通肇事逃逸論處。
相關法規:
第307條: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法幫說法:
交通肇事后找人頂罪的行為,屬交通肇事后逃逸,按照交通肇事逃逸進行定罪處罰,而對于頂罪的人,則有可能按照包庇罪進行量刑處罰。
網友評論:
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者應當積極搶救傷者,撥打急救電話,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交警部門調查,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賠償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獲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屬諒解,同時獲得從輕從寬處罰的機會。
文章來源:法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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