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陜西省城固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件。
原告李某2018年出生,2020年8月在被告某早教中心接受早教和幼兒托管服務。2021年9月,原告李某在被告處受傷,被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左側橈骨中遠段骨折,共住院5天。原告住院治療期間,被告支付全部治療費用及4天的護理費用。原告出院后,就賠償問題多次與被告協商未果,便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相關損失。
教育機構應當對未成年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因其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而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責任。判斷教育機構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應根據個案中未成年人的行為能力、教育機構教育管理職責范圍、雙方過錯程度及原因方面進行具體分析。
本案中,原告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年齡較小,在接受早教和幼兒托管服務期間,完全依賴于早教中心的看護管理,故被告的歸責原則適用過錯推定,即早教中心應舉證證明其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否則應當推定其具有過錯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結合本案證據,原告在早教中心接受早教和幼兒托管服務時受傷,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早教中心已盡到管理職責,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早教中心應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相關閱讀: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時,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么?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時,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么? 北京 律師答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更多]
孩子在教育機構被打傷怎么辦?
孩子在教育機構被打傷怎么辦? 問 2015年11月1日,我送12歲的兒子來北京市朝陽區某美術教育機構學畫畫。下午三點半左右,老師有事離開,我的兒子與同時學畫畫的成某(10歲)發生了口角,成某拿起畫板砸向我的兒子,導致我的兒子左眼眉骨處出血。老師回來后,……[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