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被繼承人的債務,是指被繼承人生前以個人名義欠下的,完全用于被繼承人個人需要或其他依法應當由其本人承擔清償責任的債務。
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時,遵循以下清償順序:1、合理的喪葬費用、遺產管理費用、遺囑執行費用;2、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的必要份額;3、被繼承人生前欠繳的稅款;4、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
在清償債務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以繼承人接受繼承為條件。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但繼承人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2、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這就是限定繼承原則,意指繼承人以其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有限清償責任。
3、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不能影響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4、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的債務。執行遺贈應于清償債務后執行,清償債務后,無遺產可執行遺贈的,則不能執行遺贈。
5、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則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