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了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了公司決議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公司向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應當提交的文件,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