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識產權罪是指違反知識產權保護法規,未經知識產權所有人許可,非法利用其知識產權,侵犯國家對知識產權的管理秩序和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
網友咨詢:
為謀取不法利益,胡志紅伙同路喜功采用盜版方式,在路喜功所租用的西安三旗廣告印務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雁塔區東三爻村工業園區的廠房內印刷八類書籍,用于銷售謀利。路喜功在胡志紅指定的書店購買樣書,并經胡志紅確認后,由路喜功負責印刷以上書籍,胡志紅隨后將部分書籍出售。12月17日,西安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將剩余6083冊盜版書籍予以查扣。胡志紅、路喜功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律師解答:
胡志紅、路喜功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侵害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刑法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且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因該案中大部分書籍尚未售出,胡志紅、路喜功的該部分犯罪行為屬未遂,依法可從輕處罰。路喜功能夠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
相關法律: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