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用工單位來說,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最基礎的義務,是勞動用工風險最好的防范,也是社會責任的體現。對勞動者而言,要重視自身的合法權益的維護,主動要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同時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注意保存勞動合同建立、履行、解除、終止等方面的證據資料,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網友咨詢:
張某為某高校內設學院后勤辦公室員工,在該學院從事安全及維修工作,入職時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按照正常上下班時間工作。
2019年該學院機構改革,要將其轉入勞務派遣公司,同時要求其簽訂一份放棄過去近13年社保及其他權利主張的協議和一份勞務派遣公司可有條件辭退員工協議。張某拒絕簽署協議,隨即其部門領導以《非全日用工合同》用工單位有隨時通知解除權,強行終止了張某的工作,同時未給張某出具任何書面材料及給予任何補償。
公司的行為合法嗎?
律師解答:
雖然張某入職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歷年來根據學校的值班簽到等證據,可以證明張某與學校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安全及后勤維修管理崗在一個常年均有學生的學校,其不可能屬于非全日制形式的用工崗位,張某在該高校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6小時,工資月發的事實,也可以證明張某為全日制工。
公司以張某拒絕簽署協議為由辭退張某,屬于違法行為。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