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訴劉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
唐某(女)與劉某(男)于2015年11月16日登記結婚。由于二人年齡相差較大,劉某又生性多疑,其常在唐某下班途中跟蹤監視唐某;氐郊抑袆⒛撤磸捅P問唐某是否與異性往來,一旦發現有異性給唐某發送微信或打電話,就對唐某惡語相加并讓唐某下跪自扇耳光,導致唐某右耳穿孔,白天常產生幻聽。其后,唐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并主張損害賠償金1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根據在案證據認定劉某構成家庭暴力并判決支持唐某要求劉某支付10萬損害賠償金的請求。劉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京小槌釋法: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家暴行為不僅會給受害方的人身造成損害,還會對其精神造成嚴重創傷和消極影響。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也進一步明確,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因此,離婚糾紛中家暴受害方不僅可以主張因家暴行為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等,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關于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過錯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綜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