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擅自裝修 房東起訴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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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房東允許,租客擅自裝修,改變了房屋原有的結構。見了“變樣”的房子,房東感到不滿,和租客產生糾紛,打起了官司。近日,乳源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2020年12月10日,原告馮某通過中介介紹,將自己名下房子出租給了被告朱某居住,并和朱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朱某依約支付租金、押金共計12000余元。
租房期間,被告朱某想對房屋進行維修,通過中介將自己想要維修的想法告知了屋主馮某的女兒鐘某。但此后,朱某在未得到馮某同意的情況下,就開始了維修工作,將涉案房屋木質門窗和隔墻拆除。馮某知道后,十分不滿,和朱某協商無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直至馮某起訴時,涉案房屋已被拆除10扇門、1扇窗、1面隔墻和1個灶臺,門窗已丟棄,至今仍未重新裝好。
乳源法院審理該案認為,原告馮某與被告朱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應認定為有效合同,當事人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案中,朱某未經馮某同意,對房屋進行維修,將涉案房屋的門窗、隔墻和灶臺拆除,至今未重新安裝好,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
庭上,馮某明確要求朱某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朱某不同意再進行修復,考慮到原告馮某的門窗均為木制品,使用較長時間,法院酌情支持損害賠償金4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解除馮某與朱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朱某支付的房屋租賃押金6000元無須退回;限朱某支付馮某租金、墊付水電費、損害賠償金等共計12000余元。
建立房屋租賃關系后,作為租客,理應嚴格依照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履行對所租賃房屋的保護義務等,愛惜他人財物,自覺保持房屋裝飾設備完好無損。作為房東,應定期對出租的房屋進行檢查,對房屋及屋內設施及時履行修繕義務,共同營造舒適整潔人居住環境。
來源: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