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盜竊后是否還需要負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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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豐城市人民法院少年庭成功化解了一起因未成年人盜竊產生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該案在承辦法官的調解下,最終達成協議,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當庭賠償了原告的經濟損失,此糾紛以撤訴方式結束,也為實施盜竊行為的未成年人上了一堂生動的法治教育課。
被告李某、王某、毛某、黃某均系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2020年12月28日清晨,原告徐某將車停放在豐城市楊柳湖某處。被告李某、王某、毛某、黃某將車窗打破,竊取了車內的蘋果手機、兩條香煙及現金2000元。事發后,公安機關迅速偵破此案,依法對李某、王某、毛某、黃某進行詢問,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因李某、王某、毛某、黃某已將竊取的財物用于玩樂開銷,故徐某一直未收到退賠。徐某遂于今年4月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李某、王某、毛某、黃某退還6838元。
承辦法官了解案情后,向四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釋法說理,使他們明白雖不追究四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但并不意味著可以免除他們的民事責任。李某、王某、毛某、黃某盜竊車內財物,其監護人未及時發現并制止違法行為,未盡到監護責任,鑒于李某、王某、毛某、黃某未有個人財產,偷盜的6838元應當由李某、王某、毛某、黃某的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隨后,四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都表示愿意退還,并當庭給付了6400元。原告徐某在得到退賠后,此案進行撤訴結案。事后,四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向法官表示今后會對子女嚴加管教,使其走上正確的人生道路。
法官說法
1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民事責任。
2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來源:豐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