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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咨詢“征收方拿十年前的征收標準來征收我的房屋,這也太不合理了吧,我該怎么維護自己的權益呢?”今天為大家講解一下為什么十年前的征收標準來征收房屋不合理,如果維權就不難了!眾所周知,不動產的地上附著物、商品的儲蓄數量、租賃權等都是可以變動的。而城市房屋的征收與補償往往需要一定時間,有時延期幾年也是常見現象。在這一過程中,被征收房屋的市場價可能會有巨大變動,從而會對被征收當事人的利益取得產生影響。那我們房屋的價值以那個時間點進行確定呢?真的是征收方說什么標準就是什么標準嗎?
對于以上問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條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所謂“評估時點”,具體是指運用比較法評估房地產價格時,由于交易價格的成交時期不同,這就需要把這些交易價格的成交日期修正在某個統一的時間上,而這個統一的時間即是估價時點?瓷先ビ悬c難以理解,簡單點說,也就指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過程中,房屋評估將運用估價時點規制,對所評估的房屋統一確定時間,使所評估的被征收房屋的價格能夠作為判定評估對象價格的依據。
實際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是對原有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進行了修改,將“拆遷估價時點一般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修改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這一變動考慮了漫長拆遷過程中房屋市場價的變動對于當事人您的利益影響,從而使估價賠償更具人性化考慮。
此外,一些地方也考慮到估價時點確定后交易價格變動較大的情況,作出了特殊的規定。例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定,估價時點,為征收機關發布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同時,征收決定公共發布后,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變動較大的,出具評估報告時應作出價格指數調整。
總之,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過程中,被征收房屋的評估時間為征收機關發布征收決定公告之日。您需要牢記此估價時點,在征收機關不遵守此時間點時,能夠及時予以提醒、告知,或者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取得應有的補償款。
來源:浩碩征地拆遷小貼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