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勞動工資是否要仲裁
南通律師解答:
一、破產清算勞動工資是否要仲裁
1.公司破產清算后,在清算期間公司存續,而勞動工資要不要仲裁,要看是否產生爭議,如果產生工資爭議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二、公司破產清算員工工資怎么辦
公司破產清算員工工資怎么辦,是否可以優先得到受償,答案是肯定的。公司破產清算,員工工資可以在第一順序得到受償。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